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卻金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 卻宗原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誤載為「源」)、 卻嘉新 、 卻凡誼 (均為 卻金得 之繼承人)等
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依法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