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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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興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麗霞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大方 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