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吳尚蓉
被 告 劉姵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轉讓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