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韋如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9號、114年度偵字第2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韋如犯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確實分別含有「鑑驗結果」欄所載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095號鑑驗書得憑,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雖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前揭鑑驗書存卷足參,然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係其男友 王丞偉 所有,且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裁定沒收銷燬,則此部分既已在另案中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沒收銷燬相同之扣案物,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㈣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1組,並未經鑑定機關鑑驗是否含有毒品成分(見114年度偵字第21899號卷第127頁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且依卷內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持有、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況依卷附之臺中地檢署扣押物庫存查詢資料(見上卷第129頁),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業經該署為沒收銷燬之處分,已不復存在,是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嗎啡錠10粒(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紫色碎錠
送驗數量:0.15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21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
2
大麻1包(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5.580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414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
3
第一級毒品嗎啡錠100粒(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鋁箔排裝紫色錠劑
送驗數量:16.709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55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
前經本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裁定沒收銷燬
4
吸食器1組
未送驗
業經臺中地檢署沒收銷燬(見114年度偵字第21899號卷第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