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告 葉怡君

被告 陳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江文玉

法官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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