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彰補字第570號原告 姚滿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雄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