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李育宥

法定代理人 李威杰

張幸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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