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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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琮銘 (原名 黃錫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劉慧娟 、 莊耀 中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再審原告未表明應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若係主張全部廢棄本院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依再審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4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筆毅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