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2號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 (原名 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