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1號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 (原名 黃錫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