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馮澤文┌───────────────────────────────────────────────────────┐│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良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5月10日│5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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