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盧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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