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漢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漢益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4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45,413元整自民國105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45,41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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