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陳成章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蕭萬禧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被告臺中市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何肇喜 訴訟代理人 曾惠敏
陳兆華 田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