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何應欽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2│聲請人是否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即95年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如是,雙方達成之協商方案為│││何?其依約履行情形為何?嗣其無法履行而毀諾之原因│││為何?│├──┼────────────────────────┤│3│承上,聲請人若未曾參與上開協商機制,則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即前置協商),而因故協商不成立?如是,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4│聲請人於其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之發生原因」事項,均│││填載為信用卡以卡養卡云云,則究何生活必要開銷令聲│││請人須藉信用卡方式消費,致生以卡養卡之結果?聲請│││人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請說明之。│├──┼────────────────────────┤│5│提出聲請人現受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6│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地之最新市價(約略估計即可),暨│││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另請依時間順序,表列其歷次繳交房屋貸│││款之日期、金額,並加計其已繳交之總額。│├──┼────────────────────────┤│7│聲請人於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點欄位第03│││項,填載「薪資所得,臨時工、雜工,99、100年,數│││額30,000元」,是否指99、100年間聲請人擔任臨時工│││或雜工之收入總額僅30,000元?如是,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收入總額僅222,800元(計算式:35,600+│││157,200+30,000),而單以聲請人所稱每月之房屋貸│││款約20,000元計算,兩年24期(480,000元)已逾其兩│││年之收入總額,是說明於該期間內,聲請人如何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聲請人陳報之工作收入是否正確?│├──┼────────────────────────┤│8│承上,如該30,000元收入係指其每月的收入,則其認為│││月平均收入為3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9│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是否仍以臨時工、雜工為業?如是│││,其工作之內容為何?又該工作是否因施工手法、技術│││等隨年資調整收入?每月薪資數額為何?(如為約略估│││算之數額,請一併陳報計算方式)另請據實陳述目前伊│││於何處打零工?並陳報該打零工之單位或工頭姓名連絡│││方式。│├──┼────────────────────────┤│10│陳報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1│陳報聲請人配偶 許毓晏 目前任職單位、每月工作收入及│││其薪資單或轉帳記錄等文件,暨其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2│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許毓晏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13│為釐清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金額,請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並就各項支出依「種類」、「原因」、「數│││額」說明之,倘支出項目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等,則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平均負擔提列。另關│││於「膳食」與「交通費」,及「水」、「電」、「瓦斯│││費」均應分開陳列花費,檢附相關單據為證。│├──┼────────────────────────┤│14│請提出 何明志 、 何蘇利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並說明該二人目│││前是否請領老人年金?(或其他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可請領之數額為何?又聲請人酌定其每人每月提│││供扶養費4,000元(合計8,000元)之依據為何?│├──┼────────────────────────┤│15│聲請人投資達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時間及金額為何?│││該公司何時廢止?│├──┼────────────────────────┤│16│聲請人擔任北山商行之負責人,請陳報該商行服務之項│││目及近五年盈收情形?│├──┼────────────────────────┤│17│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8│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