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589號債權人余沛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余沛「育」或余沛「」。」,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1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2年1月13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