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祖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租期自101年5月15日起至106年5月14日止,租金每月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惟相對人僅支付
5、6、7月租金,自8月起至12月止,已5個月計40萬元租金未付,屢經催討仍拒不履行,爰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系爭契約出租人為 侯梅華蕭玲俐 ,代理人李顏龍,承租人為吳祖望,有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僅為代理人而非契約當事人,尚不得據該契約為上開請求,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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