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蔡坤被告 蔡芬芳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4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芬芳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
48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