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9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志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4號、97年度訴字第502號、97年度訴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296號、97年度基簡字第715號、97年度基簡字第925號等判決分別判處徒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6月27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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