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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