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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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 許慶華 被告 李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查,被告之住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兩造並未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