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84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林暐彋
林金柱 謝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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