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鄭濰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