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泳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8號、100年度執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泳華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泳華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張漢閔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2.25│98.09.04│99.10.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776號│10604號│第106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51號│99年度訴字第2459號│99年度訴字第2459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9│99.11.30│99.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51號│99年度訴字第2459號│99年度訴字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06│99.12.27│99.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10980號(99執緝1765│第398號(編號2-5定應│第398號(編號2-5定│││號、執行期間99.11.2│執行刑1年2月,執行期│應執行刑1年2月,執│││~100.07.01)│間100.07.02~101.09.│行期間100.07.02~││││01)│101.09.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漢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03│99.03.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496號│211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59號│99年度易字第245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30│99.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59號│99年度易字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27│99.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398號(編號2-5定應執│398號(編號2-5定應執│││行刑1年2月,執行期間│行刑1年2月,執行期間│││100.07.02~101.09.01│100.07.02~1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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