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徐誌鴻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核發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即於民國102年
8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34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3,000元,該裁定並於102年
9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2年9月9日(因102年9月7日為週六,延至次一工作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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