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