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陳治維 被告 陳忠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