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43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理人 張鈺暄
林昀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盈佳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福灝企業有限公司 蔡東華 蔡田龍 黃世賢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83年3月4日未記載886萬680元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