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MKIHEE(中文名:任其曦)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告訴人 林政學 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就被告犯行得撤回告訴部分撤回告訴,就其餘不得撤回告訴之犯行,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是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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