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安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毓 代理人 黃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08年4月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旭優企業股│合作金庫銀行│107年6月15日│170,100元│YQ0000000││││份有限公司│蘆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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