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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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安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毓 代理人 黃任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2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10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3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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