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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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高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9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因嫌疑不足以108年度偵字第9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克莉斯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分別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商標權人│├──┼──────────────┼───┼────────────┤│1│仿「CHANEL」香水│96個│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仿「MISSDIOR」、「CD」香水│132個│克莉斯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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