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11號
上訴人聯鑫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2,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