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原偉 │85-ND-0000000-0││1│1000││││聯運輸)││││││├──┼───────────────┼──────────────┼────┼───┼────┼───┤│002│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偉│85-NX-0000000-0││1│500││││聯運輸)││││││├──┼───────────────┼──────────────┼────┼───┼────┼───┤│003│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偉│86-NX-0000000-0││1│540││││聯運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