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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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6年1月31日│251,732元│MS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