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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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7712號)緣相對人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6666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624││01月19日│││││元││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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