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宋文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4-8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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