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1號

上訴人 林簡美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石政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84,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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