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崑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題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分割土地即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陳題(土地總登記時住址:嘉義縣○○鄉○○000號)之繼承系統表、舊戶全家戶籍謄本(手抄本)、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二、並自行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件之公告證明文件。

三、請原告依據上開資料,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更

正聲明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四、請併提出欲分割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外觀彩色照片,及陳報

該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所有權人等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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