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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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4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林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6日1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5月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 屏小 字第 147 號裁定(113.05.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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