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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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4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林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6日1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5月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