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11號

原告 魏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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