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164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