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824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勞工簡易法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