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應為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