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七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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