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何志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臺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