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號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仁明 等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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