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何志遠 再審相對人 謝國華
丁玉蘭 林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必須表明當事人。又再審之聲請,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是聲請再審程序之當事人,自應為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再審之聲請始得謂為合法。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通觀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書狀,全係針對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確定判決予以指摘,而無論是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抑或是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確定判決,各該裁判之對造當事人均為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6、11頁),而非本件再審相對人,乃再審聲請人竟對非原確定裁定當事人之再審相對人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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