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嘉義縣竹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