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權利申報期間,業於民國98年3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債權。而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聲請除權判決,未逾申報債權後3個月之聲請期間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官義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7年9月8日│117,540元│AP0000000│││││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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